进出口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编制及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文本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适应企业经营活动需要。通过合同条款设定,最大限度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经营活动实践有机结合,有效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防范各类风险,维护合同方利益。
2、通用性与针对性相统一。示范文本突出专业性,针对进出口代理业务的实际情况,细化了双方责任及财务结算合同条款,广泛适用于各类企业。
3、共性条款与个性条款有机结合。示范文本包含共性条款和个性条款两部分,原则性共性条款不应随意更改,个性条款可以由企业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完善和细化。
二、合同示范文本使用中应注意文本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三、企业开展进出口代理业务,作为委托人或代理人与合同相对方谈判或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情况使用或参照使用本示范文本。
四、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调整、完善和细化,并报合同法务部备案。
五、使用示范文本注意以下事项:
1、合同条款填写应当具体、准确、完整,不得出现可能导致歧义的内容。填写内容较多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列出清单作为附件。
2、合同双方的名称、住所、注册号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按照营业执照规范填写。
3、填写示范文本空白项或选择项时,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填写,对不需要填写或未选部分的内容,请填“无”或删除,不得留有空白。
4、双方签订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示范文本4.2中《项目确认书》和7.4.1中《付款通知》的具体要求,并作为合同附件。
5、如甲方负责办理免税手续,应在4.8中加以具体说明;如乙方负责办理免税手续,应5.11中加以具体说明。
6、合同示范文本1、4.1(如需要填写)、7.1和7.2中的填空处后面均有两个参考选项,分别适用于进口代理和出口代理两种情形,请根据实际选择填写,同时删除另一参考选项。
7、合同示范文本7.3,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合同履行中涉及到的除代理费、银行手续费之外的其它各项费用(如通关费用),并明确费用承担方。
8、合同示范文本7.4.1适用于进口代理,7.4.2适用于出口代理,请根据实际进行选择。
9、合同示范文本13争议的解决,只能选择13.1、13.2、13.3中的一种方式。填写仲裁机构名称时,要写明仲裁机构的准确名称,如“北京仲裁委员会”;选择诉讼方式,应尽量选择有利于我方的有管辖权法院;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之间的纠纷应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