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协议
甲方(债权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债务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并保证共同遵守签订本协议。
一、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对过往债权债务进行确认,截止本协议签定之日,乙方累计欠甲方本金人民币 万元整(元)。
二、乙方承诺于 年 月 日之前偿还清欠甲方的全部欠款本息,如有逾期,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愿意以其拥有的 限责任公司的 %股份(包含甲方投入的固定资产)过户到甲方名下,质押给甲方,作为本协议项下欠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的质押物。
四、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上述质押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质押担保,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本协议质押条款仍然有效,如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的,则上述质押股份甲方不再归还乙方,股份归属甲方所有,作价 万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双方按借款本息计算,多退少补。
五、上述质押股份于 年 月 日之前的债权及债务均有乙方负责承担及享有,与甲方无关。质押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协议有关的全部款项及利息为止。股权质押期间,该股权获得分红由乙方代为领取,甲方知悉并同意。
六、乙方保证对质押股权具有完整、有效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有权提供该股权作为质押担保。
七、质押股权的质押登记手续由乙方负责在本协议签署后15日内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因乙方未办理或不能办理质押登记、质押登记无效或者被注销的,乙方应对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撤回质押担保,否则须提前偿还甲方的全部欠款及应付利息。
九、质押股权不得转让、变更,如果发生转让、灭失,乙方须及时按照甲方的要求重新提供担保,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欠款及应付利息。
十、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签约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