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坏了谁负责维修,看民法典怎么说
导读:租赁房屋内的设施设备谁负责维修,房东和租客常常因此争论不休。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对于租赁房屋内设施设备维修义务的确定,首先以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要由出租人负责维修。
租赁房屋内的设施设备谁负责维修,房东和租客常常因此争论不休。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对于租赁房屋内设施设备维修义务的确定,首先以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要由出租人负责维修。
所以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但是,《民法典》同时也规定了,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因此,对于租赁房屋内设施设备的维修问题,租赁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确定,作为纠纷解决的依据。此外,房东如果认为系租客故意损坏的,也要积极举证,寻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