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协议
实务中存在寄养,可分为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寄养和家庭间寄养。与收养不同,寄养是临时的,不会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1)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寄养。
依据《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需要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签订寄养协议,寄养需遵照行政性程序。
(2)家庭间寄养。
系公民之间的委托抚养,不同于需经过法定程序、满足特定法律条件的收养和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寄养。家庭间的临时性寄养只要不对未成年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法律一般不加干涉,无须经过法定程序。受托人与被寄养的子女间并不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也不会签订协议。
收养协议由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
(1)收养人:应满足《民法典》1098条等相关法律规定, 例如需年满30周岁、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不符合要求的收养人,民政部门不会予以登记。
(2)送养人:根据《民法典》第1094条,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3)被收养人:一般不是收养协议的主体。但是《民法典》第1104条规定,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时,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出生的胎儿不是适格的被收养人;如有收养意向,只能待出生后再按程序收养。
合同程序
(1)登记:收养协议在程序上最大的特点是:登记才生效。
《民法典》110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收养协议也自登记完成时生效。
《民法典》第1105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可见收养登记程序还有一定的审批性质。
(2)公证:公证并非必须,根据当事人选择。如果仅有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也应当办理。
(3)涉外收养的特别程序:外国人可以依法在国内收养子女,涉外收养需要订立书面收养协议,需完成以下程序性事项。
收养事宜应经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应提供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要经所在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
证明材料应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
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
合同形式。
只有涉外收养必须订立书面收养协议。非涉外收养并不一定要签订协议,直接由各方一起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程序即可。
合同条款。
收养协议内容不多,主要包括:主体信息、送养原因、送养人不得前来打扰、保密、一定日期内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等。